上海市西南位育中学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干部选拔聘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以及《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从优秀教师中选拔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的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学校工作、开创新局面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注重选任优秀年轻教师走上管理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聘用学校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这些职务分为两个层次,中层干部为上一层次,其他职务为下一层次。所有职务在行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则统称为“中层干部”。
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团体的领导干部成员的选拔聘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聘用条件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能以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任劳任怨,敢于担当,成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理念同本部门、组室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有胜任履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六)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提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和两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的经历。
(三)提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提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副职的,应当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总务主任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提任的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应当经过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越级提拔。
第八条 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可以从教师中直接选拔聘用,总务主任也可以从学校总务处工作人员中选拔聘用。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换届,民主推荐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换届,民主推荐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民主推荐,根据干部选拔的岗位与性质,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中层干部推荐需要下列全部人员参加:
(一)学校校务会议成员;
(二)学校党支部全体支委成员;
(三)学校全体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
(四)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
(五)民主党派成员;
(六)两长、总指导、团委、少先队干部推荐根据工作性质确定部分相关人员参加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学校党组织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校务会议汇报推荐情况。
(五)对此前一年内获得教育局、学校“三奖”、好党员、学校管理优秀奖、服务奖等奖项的提名候选人,其在原评选过程中的民主推荐、测评、访谈等结果可以作为本次推荐的重要参考依据,除特殊情况外(在此期间,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特别了解的),原则上可以不再重复上述的推荐过程。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的具体工作由学校党组织组织委员或人事干部负责操作。
第十六条 由学校校务会议根据党组织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校长在综合研究、讨论并与书记取得共识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校长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学校中层干部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两长、总指导、团委、少先队干部的人选则在参与推荐的相应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务会议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最后由校长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学校校务会议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由校长与书记取得共识后,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人事干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聘用条件和不同岗位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聘用建议方案,向学校校务会议报告。
(七)对此前一年内获得教育局、学校“三奖”、优秀党员、学校管理优秀奖、服务奖等奖项的提名候选人,其在评选过程中的民主推荐、测评、访谈等结果可以作为本次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除特殊情况外(在此期间,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特别了解的),原则上可以不再重复上述的考察过程。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学校校务会议成员,学校中层干部成员;
(二)民主党派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部门的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成员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等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全面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所在党组织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学校党支部书记最后在考察结论材料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岗位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校务会议、党委会、中层班子等范围内进行。
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校民主党派主要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应当按照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校长提名,党组织负责考察,校务会议集体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第三十二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集体充分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第三十三条 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一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则暂时搁置,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 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人事干部,逐个介绍中层干部岗位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各自发表意见,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后,由校长决策,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校长办公室主任正副职等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 提拔担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职务的,不实行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中层干部等职务实行聘任制。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校长办公室等正副职务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两年,可以连续聘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职务每个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十条 对决定聘用的干部,由校长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校务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根据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对学校中层干部的任职年龄进行限定。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男57周岁、女52周岁以下。年龄到限后,一般不再继续担任现职。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某些岗位的中层干部可以继续留用。
第四十三条 对年龄到限,不再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指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校长办公室等岗位),根据其在职期间的表现,可以保留其中层干部的待遇。协助学校进行带教、教研、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的方式之一。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中层干部岗位逐步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回避制度。
(一)学校校务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九条 实行学校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向学校提出辞去现职。
第五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学校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事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学校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干部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表现稳定,实绩突出,符合提拔聘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中层干部的相关待遇;
(二)不准以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代替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校务会议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干部岗位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学校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民主测评、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校校务会议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条 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校务会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对校内机构进行调整,增设岗位的干部选拔和聘用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西南位育中学委员会
2016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