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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教设备及电教室使用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6-01-07

电教设备及电教室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电教室的管理,延长电教设备使用寿命,请各位教师严

格遵守以下制度:

1.老师领借电教设备,必须在电教器材领用簿上登记,并由领用教师签名,用毕送还时验收注销。

2.借用电教器材应当场检查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电管员反映,归还时再提出问题则由借用人负全责。

3.凡借用电教器材如有损坏、丢失,由借用人说明原因,管理员登记,借用人签名,并按价赔偿。

4.如因教学需要,教师要外借手提电脑、需要使用彩色打印、扫描等等,需校长或有关领导签名。

5.教师需要使用专用电教室,需提前二天做好使用登记,以便电管员做好准备。如因设备故障、停电等特殊原因不能实施的,敬请老师谅解。

6.学生需借用电教器材,一律由有关老师前来代借。如借用出校时,须经教导主任或校长同意后方可出借,借用手续照办。学生使用电教器材应事先登记备案。

7.电教器材只准用于本校教学,原则上外单位不出借,特殊原因须校长签字方可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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