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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杜绝乱收费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5-09-28

徐汇区杜绝乱收费规定

 

一、2012年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要求

市纠风办、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七部门每年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出台工作意见,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教育局及部门学校开展检查。

2012年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要求,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中小学校补课行为等进行了严格规范。以下为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摘录:

1、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

2、严禁学校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款等。

3、严禁择校乱收费。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的名义招生和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性质的校中校等方式,按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等,严禁要求学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俗称“占坑班”),严禁学校在职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禁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以各类“占坑班”成绩、学科竞赛名次、学科等级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

4、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并收取任何费用。

5、严禁普通高中以借读生(旁听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6、中职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7、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代办服务性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学校从中牟利、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立专户核算,不得体外循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8、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便利。学校不得将教育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9、对未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的资料均属于教辅材料,学校或教师不得将其作为教学用书,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购买。严禁学校或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含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或学生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未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教辅材料,由学校报经所在区(县)教育局同意后,免费向学生提供,不得向学生收费,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10、严禁教育部门组织编写或参与编写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组织编写或参与编写供中小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

11、严禁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对学生开展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以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12、严禁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教师引导、唆使学生参加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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